法规(欧盟)2019/1150 保护通过在线平台(电商平台、比价网站、应用商店)向欧洲“消费者”销售的经营者。
涉及谁
- 设立在欧盟的经营者:通过在线平台(电商平台、比价网站、应用商店)向欧洲消费者销售,或出现在搜索引擎中的经营者(第1条第2款)。
- 为其提供服务的平台,无论平台设立在何处,欧洲或亚洲均适用(第1条第2款)。
- 注意:设在中国、泰国或越南、在欧盟没有任何机构的卖家,不受本法规保护。法规适用于“营业地或居所位于欧盟”的经营者。如果卖家在欧洲设立子公司或机构,该子公司或机构受到保护。
- 纯企业对企业(不向消费者销售)的平台不在适用范围内。
平台必须向您提供的内容
- 清晰的条款,随时可以查阅,并写明平台可以暂停或关闭您账户的理由(第3条第1款)。
- 修改条款前至少提前15天通知,并以持久载体(例如电子邮件)发送;如您需要调整店铺,通知期应更长(第3条第2款)。
- 限制或暂停您的账户时,最迟在措施生效时给出书面理由;完全关闭您的账户时,须提前30天(第4条第1款和第2款)。您可以说明自己的情况(第4条第3款)。
- 说明商品排名的规则,包括付费是否能提高排名(第5条)。
- 提供免费的投诉处理系统,并在条款中指定至少两名调解员(第11条和第12条)。属于小型企业(依欧盟第2003/361/EC号建议的定义)的平台可以免除这两项义务(第11条第5款和第12条第7款)。
需要做什么
- 保存平台条款以及每一封变更通知邮件的副本。
- 如账户被暂停却没有书面理由:以书面形式要求平台说明理由,并引用法规(欧盟)2019/1150第4条。
日期
- 自2020年7月12日起适用(第19条)。
官方来源 (阅读日期:2026年11月1日) : Règlement (UE) 2019/1150 (P2B) — EUR-Le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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