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规范对位于欧盟境内人员个人数据的使用。

涉及谁

  • 任何设立在欧盟的企业,只要使用个人数据,即使数据在别处处理(第3条第1款)。
  • 在欧洲没有机构的亚洲企业,只要它向身在欧盟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务(无论是否收费),或在网上跟踪他们的行为(第3条第2款)。

与亚洲有关的要点:代表

适用第3条第2款的企业,必须在其客户所在的一个欧盟国家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代表(第27条第1款和第3款)。主管机关和个人可以联系该代表。例外:偶尔的处理,不涉及大规模敏感数据,且对个人没有风险(第27条第2款)。

需要做什么

  1. 每一种用途都要有法律依据:同意只是六种依据之一(合同、法定义务、正当利益……)(第6条)。
  2. 清楚地告知当事人(隐私政策)。
  3. 在一个月内答复请求(查阅、更正、删除……);如请求复杂,可延长两个月,但须在第一个月内告知当事人(第12条第3款)。
  4. 发生数据泄露时:毫不拖延地通知主管机关(在法国为CNIL),可能的话最迟72小时内,除非泄露对个人没有风险;超过72小时须说明延迟原因(第33条)。

向中国、泰国或越南传送数据

欧洲企业向欧盟以外传送个人数据(客户档案、联系方式)必须满足条件(第44条):欧盟委员会对该国作出的充分性认定(第45条),或保障措施,例如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合同条款(第46条第2款c项),否则只能依据例外情况,例如当事人在被告知风险后作出的明确同意(第49条第1款a项)。

日期

  • 自2018年5月25日起适用(第99条)。

官方来源 (阅读日期:2026年11月1日) : Règlement (UE) 2016/679 (RGPD) — EUR-Lex · CNIL — le règlement européen

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做决定前请核对官方来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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