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某些有害物质(铅、汞、镉等)。
10种限用物质
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(PBB)、多溴二苯醚(PBDE),以及2015年新增的4种邻苯二甲酸酯:DEHP、BBP、DBP和DIBP(授权指令(欧盟)2015/863)。前6种物质的限值为每种均质材料重量的0.1%(焊料、塑料、涂层等),镉为0.01%(附件二)。电缆和备件也包括在内(第4条第1款)。
涉及谁
- 所有带有电气或电子部件的产品,明确排除的除外。
- 制造商(通常在亚洲):负责评估、技术文件、欧盟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。
- 欧洲进口商(第9条):销售前核实制造商已完成评估、编制技术文件并加贴CE标志;在设备(或包装)上标注进口商自己的名称和地址。如认为设备不合规,则不销售,并通知制造商和主管机关。
- 经销商(第10条):核实CE标志,以及文件使用买家能理解的语言。
需要做什么
- 向制造商索取引用RoHS指令的欧盟符合性声明。
- 向制造商索取10种物质的检测报告。
- 核对设备上的CE标志以及制造商和进口商的信息。
- 如产品享有豁免(附件三和附件四),核实豁免仍然有效:豁免有截止日期。
日期
- 长期规则;豁免清单由欧盟委员会定期修订。
官方来源 (阅读日期:2026年11月1日) : Directive 2011/65/UE (RoHS), art. 4, 9, 10, annexe II — EUR-Lex · Commission européenne — RoHS (10 substance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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