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皂、面霜、香膏、护发产品:许多亚洲化妆品在法国很受欢迎。但化妆品不能像普通物品那样销售:进口商在法律上要对产品负责。
进口商成为“责任人”
根据欧盟第1223/2009号条例,在欧盟销售的每一种化妆品都有一名设立在欧盟的责任人。对于进口产品,责任人就是进口商,除非进口商书面指定另一名接受这一角色的人。
主要义务
- 一份产品信息档案,包括由合格评估员编写的安全报告,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10年。
- 在首次销售之前,在欧盟 CPNP 门户网站上通报该产品。
- 一个标签,标明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成分表(INCI 名称),相关内容使用法文。
- 使用允许的成分:某些物质在亚洲允许使用,但在欧洲被禁止或受到限制。
法国的监管机构:DGCCRF。
须知:Passerelle 不接受药品和膳食补充剂(见我们的登记条件)。化妆品和护理产品可以接受。
适用于所有产品的规定
自2024年12月13日起,欧盟《通用产品安全条例》(欧盟第2023/988号条例)要求在产品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明一名设立在欧盟的负责经营者(通常是进口商)及其联系方式。从中国、越南或泰国进口产品到法国销售的企业就成为这个经营者:由它对产品负责。
延伸阅读
您在寻找在其所在国官方登记册中经过核实的亚洲制造商吗?
发布需求来源(查阅日期:2026年11月1日):欧盟关于化妆品的第1223/2009号条例(第4、11、13、19条),欧盟委员会;欧盟第2023/988号条例。
仅供参考,更新至2026年11月1日。这是一般信息,不是法律意见:销售前请核对官方文本(EUR-Lex),并咨询监管机构。这些信息不构成 Passerelle France-Asie 的责任。